2008年4月3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版: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平等保护下的宽严相济政策
张利兆

  不久前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对刑事司法领域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现对外来人员平等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和谐语境下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促使我们在坚持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把更多的目光投注于宽缓化刑事司法政策的适用。在我国的广大沿海地区,外来人员犯罪已经占到城市犯罪人数的50%以上,但较之本地犯罪人员,宽缓化刑事司法政策在外来犯罪人员身上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鉴此,需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加强对外来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宽缓刑事司法政策的研究。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非监禁化研究,动员社会力量,做好帮教前置工作。严格逮捕措施适用,建立和完善社会调查制度,全面掌握未成年犯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犯罪原因等方面情况,对符合非羁押条件的,依法不予批捕。同时加强对外来未成年犯的刑事和解与相对不起诉的研究,拓宽不起诉的裁量空间,完善对公诉裁量行为的控制机制。
  第二,进一步明确对外来犯罪人员的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条件,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外来人员犯罪中适用非羁押性措施的主体条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主观恶性及适用的客观条件是否具备等制定明确、可操作的标准,减少任意性。针对部分被采取非羁押性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因不理解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律意义而脱保或违反规定的实际,探索建立告知制度,在作出决定的同时,对相关法律进行充分释明。充分利用学校、企业、街道、政府机构和外来人口居委会等组织,探索各种形式的帮教措施,通过建立帮教基地等途径,不断拓展帮教空间,创造更多的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条件。
  第三,强化侦查监督,提高诉讼效率。让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得以及时处理,摆脱诉讼困扰,也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一环。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羁押期限任意延长的现象,实质上是容忍了隐性超期羁押的存在,导致不少外来犯罪人员判决宣告之日即为刑满释放之日情形的出现。因此,应注重对延长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对共同犯罪案件因部分嫌疑人在逃或另有犯罪事实而提请延长的,区分不同情况,符合分案处理条件的,建议公安机关及时移送起诉。同时,要探索并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使各类轻微刑事案件做到快侦、快诉、快审。
  第四,探索并规范刑事和解工作机制,促进社会和谐。要明确适用对象和范围,把未成年人犯罪、亲友和邻里之间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以及其他情节轻微、通过刑事和解更符合民众需要与公共利益的案件纳入刑事和解的视野;要明确适用条件,禁止和解过程中对当事人决定权的过度干预;要明确启动、运作程序,减少随意性;要加强对刑事和解的司法控制与监督,保证刑事和解活动的公正性。
  (作者系检察官、法学博士)